至于行使党权的程序等具体事项,可以由政党法之类法律规定。
8 The first two possibilities are examined in Rosalind Dixon, A Democratic Theory of Constitution Comparison, 56 AM. J. COMP. L. 947 (2008). 9 对于在联邦体制下的次国家层面适用弱司法审查来说,相似的结论也可以适用。这种司法审查模式允许立法机关通过日常立法活动来审查法院对宪法含义的具体化是否恰当。
比如,关于对仇恨言论所采取特殊管制形式与表达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是否一致的争论。35 主流理论现在主要是围绕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开展一系列重要争论的。而当所有的政党都认为对政治分支的控制将要进入稳定循环时,违宪审查问题就会趋于稳定。让我们设想一下合比例分析的步骤:是否有替代性手段可以在有效实现政府目标的同时,又可以保持受到挑战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在促进政府目标方面,执行弱司法审查的法院可以提供其对政府目标和法律规范有效性的评估结果。本文将讨论政治宪政主义较之司法宪政主义更具吸引力的一些政治性条件。
原因在于,合理的政策争议在任何大型的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而民主政府可以为这种争议的解决提供最优解决方案。这种情况可不是政治宪政主义所希望见到的。当然,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已经展现了一些方法论的因素,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中,就体现了强调方法论因素。
由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到,对宪法规范文义的突破[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修正,这种文义解释的扩张已经成为德国宪法解释的发展趋势。来源:《北方法学》2014年4期 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文义解释方法 原旨主义 。与之相反,美国传统则更接近于论题学的思路,以解决特定的宪法案件为中心,只要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都可以适用。文义解释在各种法律解释中的优先性已经得到了学者们和宪法法院的充分肯定。
这种倾向在德国传统和美国传统中都有所表现,二者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也许我们研究的重点并不在于如何分析两种传统的差异和趋同,而在于如何从二者的关系中分析出对中国宪法解释有益的因素。
但是,无论是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还是宪法解释的相关研究,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以上传统解释方法有所背离。因此,美国宪法解释方法总是带有零散的特征,这种非系统的状态与德国传统中既定的解释方法体系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宪法解释的实践能够给我们以方法论上的启示,并能够成为发展宪法解释方法的鲜活教材与研究对象。[20]而二战以来,恰恰是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时代的强音,这也正是非原旨主义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
已经发展出来的解释的每种方法总是仅仅达致一种可能的结果,从未达致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30]马洪伦:《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172页。德国传统在宪法案件中并不回避对政治问题也适用多种解释方法,而美国传统则在名义上可以回绝对政治问题的判断。在历史上,在洛克纳时代,宪法解释被严格限定在原旨,认为在解释宪法时必须严格探讨宪法制定者的原始含义,但是追求客观性的难度让这种解释方法在实践当中面临巨大的挑战。
最后,宪法解释应当广泛融汇多种解释方法,特别需要注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德国传统中的文义解释方法 在德国传统中,宪法解释的方法最初来源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而其中首要的就是文义解释方法。
[14]刘国:《原旨主义方法的困境与出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第30页。[21]饶志静:《结构解释:美国宪法解释实践及其启示》,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第206页。
与此相反,立法进程中参与机关或其中个别成员对于法律决定的主观愿望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律需要人们的理解,需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解释和应用,并且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利益,实现利益的工具。当然,对于原旨主义解释方法来说,其基本命题还是较为清晰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含义命题:宪法的原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内含于宪法文本的条款含义之中保持稳定。如果说制宪目的是起点,宪法适用是终点的话,那么宪法解释则是连接两端的中间环节,是架起宪政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这项判决与其说是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不如说是一项司法立法——一项采纳了社会学观点的司法立法。如果说涉宪的普通案件为宪法解释带来了外在的机遇,那么,法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理解与阐释宪法的能力,这是宪法解释存在与发展的主体要素。
在此基本立场之上,我们可以从宪法解释方法两大传统的差异与趋同中受益良多。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定法解释之中区分出四个要素:文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要素。
因此在宪法问题上,法律人应当避开公共知识分子肤浅的启蒙话语,而应当向社会大众展现真正的法律智慧和法律逻辑的魅力。[33]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大法官们都已经具备了很强的理解和解释能力,也有着很强的方法论意识,能够面对不同的宪法案件采取相应的解释方法。
[24]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19]从司法哲学上来看,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分别对应着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这两种宪政理念。
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完美无缺的客观文义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着重问题的途径注重解释宪法的程序、宪法解释者的地位和解释方式,解释者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必须是超前性的,而且要有一个共同标准。[5]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第147页。[2][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27]特别是在具有高度创造性的宪法解释领域中,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
[36]李忠夏:《宪法学的教义化——德国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第59页。而在美国传统中,对自然法的重视是独特之处: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冷战的结束、世界权利时代的到来,为自然法解释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31]由此可见,所有宪法解释的运行都以宪法文本为基本前提,通过对宪法文本与社会关系的不断阐释,使得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第35页。
其中的原因在于,德国传统中的宪法解释被区分为探求宪法客观本意或主观本意的两大类方法,此即所谓的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无独有偶,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传统也经历着类似的转变,从最初的原旨主义向非原旨主义发展。[7]刘飞:《宪法解释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中心的宪法解释方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72页。[7]对一项法规范的解释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该规范中立法者明确表达出来的客观意志,这一意志被置入了法律决定的文字意思与整体意义的关联性中,并从这两者中间产生形成。
只有在具有排除文义解释的理由时,才可能放弃文义解释。原旨主义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已经被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所广为推崇,由原旨主义还衍生出非原旨主义,二者的交锋已经成为美国宪法解释的基本主题。
而对于宪法的权利保护领域而言,非原旨主义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则更为有利,这一点在联邦最高法院成功地将隐私权引入宪法保护领域的系列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26]参见顾爱平:《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第149页。
[27][奥]凯尔森:《论法律解释理论》,李鑫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33]李振涛:《美国宪法解释的转向及其原因》,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0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